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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绵阳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推进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局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制度》(以下简称《容错纠错制度》),以有效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促进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依据

《容错纠错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容错纠错制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本制度适用条件的涉案主体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引导涉案主体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该制度包括适用条件、不适用情形、实施机构、流程、终止情形、跟踪监督等六方面内容,共计十五条。

四、问题解答

(一)开展“容错纠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开展“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

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

3.涉案主体自愿适用“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其他部门对涉案主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裁量建议的,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制度。

(二)“容错纠错”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主体,不适用“容错纠错”服务型执法制度: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

7.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社会舆情的;

8.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性风险或者系统性风险等;

9.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明确要求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适用“容错纠错”制度的流程是怎样的?

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办理阶段,应告知涉案主体可以申请适用容错纠错制度,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机构向涉案主体和业务机构发出适用“容错纠错”整改受理通知书,业务机构整改引导及结果评估后形成验收报告交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整改结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并在日常监管中强化跟踪监督。

(四)什么情况下终止适用“容错纠错”制度?

涉案主体在整改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适用“容错纠错”制度:

1.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

2.拒不实施或者变相不实施合规整改的;

3.拒绝业务机构进行回访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4.实施其他违反整改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适用“容错纠错”制度的案件结案后,对涉案主体的跟踪监督是怎样的?

对适用“容错纠错”制度的涉案主体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等决定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告诫、教育,并在日常监管中强化跟踪监督。终止适用“容错纠错”制度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涉案主体,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主体,必要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特色亮点

一是惩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的空间和纠错的时间,使其主动整改和自愿接受处理,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二是创新方式,监管镶嵌执法。将“容错审核权”和“纠错评估权”分别由执法和业务机构行使,促进监管和执法一体化,实现“双赢”。三是合规指导,促行业发展。以合规宽宥、合规激励、合规承诺的方式,帮助市场主体主动纠错、自我提升、守法经营,促进企业乃至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四是制度衔接,规范裁量权。与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清单精准对接,形成完善的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制度体系。五是部门协作,全方位监督。通过构建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和纪检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充分保证容错纠错的公正性、有效性,提升市场监管行政行为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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