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绵阳市涪城区某食品经营部无证生产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0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涪城区农贸市场一处无证生产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使用工业化学药剂浸泡肉制品,用以实现肉制品增白、增重、保鲜、改善口感的目的。现场查扣涉案被有毒有害药剂泡发的畜(禽)副产品、水产品(毛肚、鱿鱼)等各类食品。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化学药剂泡发食品,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假劣肉制品和泡(涨)发产品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利用工业反渗透水处理药剂加工食品,将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泡发肉制品流入市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系肉制品领域新型违法模式,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予以有力打击,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强大警示震慑。
案例二:绵阳市三台县李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4日,三台县观桥市场监管所接三台县郪江镇畜牧站转办投诉,称有人在宝泉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三台县农业农村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核实,李某系流动猪肉摊贩,未办理营业执照,长期在三台县郪江镇宝泉场镇等地摆摊销售猪肉。当事人部分生猪从农户收购后,交由射洪某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宰杀,该部分猪肉能够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同时,当事人存在自行宰杀生猪行为,并将自行屠宰的猪肉售卖给周围邻居和场镇群众,该部分自行宰杀猪肉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未经检疫肉类经营行为的案例,告诫了经营户严守肉类检疫底线:生猪屠宰必须进入定点屠宰场所,严禁私自宰杀、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猪肉,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有力震慑了私屠滥宰、销售问题猪肉等违法行为,对规范食品摊贩经营、守护城乡居民肉类消费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案例三:绵阳市三台县覃某、谢某销售假牛肉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4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调查核实,覃某、谢某夫妻故意把购进的酱香猪肉拆除原有标签,以流动摆摊的方式沿途叫卖,通过黑板和喇叭对外宣称“牛肉35元1斤,100元3斤”“五香牛肉,麻辣牛肉,只卖35元一斤”,将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的宣传吸引相关受众购买,欺骗、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三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肉制品领域典型的以假充真案件。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刻意隐瞒商品真实属性,将低价猪肉冒充高价牛肉对外销售,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扰乱肉制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守法经营商户合法权益,破坏肉类消费市场诚信环境。
案例四: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小林烧烤店对菜品成分作虚假商业宣传、以假充真经营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一)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12日,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小林烧烤”店铺售卖的“把把风味小牛(30串)”,平台宣传为牛肉,实际用料与宣传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将鸭肉制品解冻后直接烤制,未添加任何牛肉或其他肉类原料,线上宣传内容与实际用料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以鸭肉冒充牛肉,属于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未按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存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商业宣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与监管部门高效联动执法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群防群治、社会共治”的治理理念。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和“快查快办”的执法效率。案件的成功查处,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五:绵阳市科技城新区俊鑫餐饮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8日,市局科技城新区分局对绵阳市科技城新区俊鑫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经营名为“经典回归·嫩牛五方”的餐饮店铺,主推产品“嫩牛五方”。该产品实际使用预包装食品“新天地川香肉丝”作为肉源性主料,配料为鸭肉、生活饮用水等,不含“牛肉”及“牛源性”成分;当事人线下制售现场也未发现任何牛肉或牛源性肉制品食材。当事人明知食材不含牛肉,仍以“嫩牛五方”命名菜品并上架销售,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主料为“瘦肉丝”,但“嫩牛五方”的名称在消费者一般认知下,足以导致其误认为菜品含有嫩牛肉,导致引人误解的判断。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修改产品名称及网店页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主体利用菜品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警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督促第三方平台也应加强对店铺菜品名称与食材实际成分一致性的核验,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以上公布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中,从食品生产、销售和经营者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这些案件的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领域、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牢固树立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积极举报食品违法线索,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肉类市场消费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