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统筹协调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继续委托至各县(市、区)、园区及科学城从事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的部门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包括新登记、变更登记(改造、移装、过户、更名、超设计使用年限、停用、启用、注销、报废)、补证、数据修改、撤回、撤销、吊销等全部权限。
各受托单位(部门)对上述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4.1(1)。
委托事项自2026年5月1日起,直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调整时止。
各受托单位(部门)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的名义行使上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许可,使用“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区划名)专用章”。
特此公告。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