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油市太平镇王浩早餐店经营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太平镇王浩早餐店经营的“米粉”(购进日期:2024-08-22)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江油市太平镇王浩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江油市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二、北川华兴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素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夹心核桃酥(烘烤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标称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素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北川华兴超市销售的“黑米夹心核桃酥(烘烤类糕点)”(规格型号:600克/盒;生产日期:2024-08-13)被检出“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素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配料表不真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川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未售出的12盒黑米夹心核桃酥(烘烤类糕点)和10150克半成品黑米夹心核桃酥(烘烤类糕点);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处罚款25000.00元。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调查,北川华兴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川县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三、四川潢辣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盐渍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四川潢辣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盐渍菜)”(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08-01)被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潢辣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江油市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310.00元;处罚款16240.00元。
四、绵阳里曼商贸有限公司抖音网店(店铺名称:里曼食品专卖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名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素毛肚(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标称由四川名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在绵阳里曼商贸有限公司抖音网店(店铺名称:里曼食品专卖店)销售的“魔芋素毛肚(香辣味)(薯类食品)”(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4-10)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州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名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安州区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0.00元;处罚款2000.00元。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里曼商贸有限公司抖音网店(店铺名称:里曼食品专卖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涪城区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五、江油市太平兴华餐馆经营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太平兴华餐馆经营的“米粉”(购进日期:2024-08-27)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江油市太平兴华餐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江油市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六、四川绵州竹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箭笋(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四川绵州竹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箭笋(酱腌菜)”(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7-2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北川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绵州竹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川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没收不合格箭笋180袋;处罚款50000.00元。
七、江油市中坝街道邓记餐饮店经营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中坝街道邓记餐饮店经营的“米粉”(购进日期:2024-08-22)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江油市中坝街道邓记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米粉时虽未查验合格证明,但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金额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油市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不合格食品涉及其它环节的,由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